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雨城院成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区法权纠 ,张红的功调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张红 、解起经营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土地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由于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纷案最后,雨城院成GMG联盟代理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张三(张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妇女结婚,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张青、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在调解过程中,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该案以撤诉结案。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 ,
法官表示,
该案中,庭外和解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款项均由张青领取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