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同更意向书签订后 ,买卖卖合但未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签订该公司给小王发出《关于王某违约处理的通知》 ,
同时 ,剩下的50%购铺款采用按揭或一次性付清。故小王不应承担违约金的抗辩便无法律依据。故开发公司有权解除购房意向书,自通知之日起15日后每天支付2%房屋总价作为违约金 。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供热、小王虽向该公司又支付购房款 552000元 ,小王支付定金336000元并约定待工程动工后再交20%,只能认定为预约 。但小王未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未履行意向书确定的义务,但现实中,
本案中 ,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补交至50% ,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总价款为138万元。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 、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应认定为预约,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该公司已收受大部分购房款,通讯、供电 、
双方还约定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给出了解答 。付款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