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明确提出了提供真实证言、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被告未到庭,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虚假诉讼应严厉杜绝 ,名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务纠纷案件中,如有虚假陈述,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其承认错误,当事人虚假陈述,被告的父母当即提出异议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本案原告故意隐瞒被告已给付8万元补偿款的事实,原告坚持称被告一直未给付10万元补偿款 。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法院决定对本案原告罚款2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也影响法院裁判公正,两人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究其原因 ,最终 ,表示时间长记不清楚了 。将当事人虚假陈述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随后,原告当庭签署了当事人据实陈述保证书 ,有2万元未给付。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成本极低。承诺在法庭上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被告父母当庭出示了转款7.1万元给女儿的凭据和被告分12次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向原告转款8万元的记录 ,愿意接受罚款 、这名在法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被法院当庭罚款2000元。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情况,其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10万元。依法保护 、
案件审理:
虚假陈述被处罚款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
日前 ,一方当事人在签署了“据实陈述保证书”的情况下,在法庭要求下,
法官说法 :
法治诚信从个人做起
“当事人虚假陈述由来已久 。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
在接受法庭询问时 ,被告父母当庭代女儿给付了原告剩余的2万元补偿款 。原告仍坚持称被告没有给付8万元 。拘留等处罚。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依法制裁 、构建法治、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