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受伤后送医治疗 ,其中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纠纷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80407.58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易某垫付的医疗费62259.69元;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石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 ,其并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与者 。在该事故发生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 ,该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 ,具有法定性 、
2017年5月11日,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 。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 ,
法官表示,无号牌小轿车停靠在路边,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